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范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7年5月9日
劃***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賬戶包括存量賬戶和新開賬戶。
存量賬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賬戶,包括存量個人賬戶和存量機構賬戶: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機構保有的、由個人或者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
(二)2017年7月1日(含當日,下同)以后開立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賬戶:
1.賬戶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了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的;
2.上述金融機構在確定賬戶加總余額時將本款第二項所述賬戶與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視為同一賬戶的;
3.金融機構已經對本款第一項所述賬戶進行反洗 錢客戶身份識別的;
4.賬戶開立時,賬戶持有人無需提供除本辦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存量個人賬戶包括低凈值賬戶和高凈值賬戶,低凈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不超過相當于一百萬美元(簡稱“一百萬美元”,下同)的賬戶,高凈值賬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賬戶。
新開賬戶是指2017年7月1日以后在金融機構開立的,除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賬戶外,由個人或者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包括新開個人賬戶和新開機構賬戶。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選擇以下方式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
(一)對于在現有客戶資料(包括通過反 洗 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序收集的資料,下同)中留有地址,且有證明材料證明是現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現居國家(地區)的賬戶持有人,可以根據賬戶持有人的地址確定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郵寄無法送達的,不得將客戶資料所留地址視為現居地址。
(二)利用現有信息系統開展電子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標識。
現有客戶資料中沒有現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賬戶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現居地址證明材料不再準確的,金融機構應當采用前款第二項方式開展盡職調查。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依次完成以下盡職調查程序:
(一)開展電子記錄檢索和紙質記錄檢索,識別賬戶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標識。應當檢索的紙質記錄包括過去五年中獲取的、與賬戶有關的全部紙質資料。
金融機構利用現有信息系統可電子檢索出全部非居民標識字段信息的,可以不開展紙質記錄檢索。
(二)詢問客戶經理其客戶是否為非居民個人。
第二十二條 對于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歷年度末賬戶加總余額超過一百萬美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政策解讀
財政部等六部門昨日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賬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2017年年底前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完成盡職調查、2018年年底前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完成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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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范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行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同時,六部門對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六部門表示,《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的部分個人和機構有***影響。從2017年7月1日起,個人和機構在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包括在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在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需按照金融機構要求在開戶申請書或額外的聲明文件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于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絕大部分為中國稅收居民,填寫聲明文件時僅需勾選“中國稅收居民”即可,開戶體驗影響不大。如果上述個人和機構前期已經開立了賬戶,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對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經開立的賬戶,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確認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極少數不能確認的需要個人和機構配合提供材料。
某些跨國逃避稅風險較低賬戶免于調查
六部門表示,《管理辦法》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這里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詳細填寫賬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稱)、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上述信息報送到相關部門后,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交換給賬戶持有人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
在實踐中,某些金融賬戶被用來跨國逃避稅的風險較低,因此,《管理辦法》參照國際標準也規定了一些免予盡職調查的賬戶,例如符合條件的退休金賬戶、社會保障類賬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休眠賬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賬戶等。相關條件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規定。
金融機構不得協助賬戶持有人隱匿資產
《管理辦法》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賬戶持有人充分說明本機構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務,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幫助賬戶持有人隱匿身份信息,不得協助賬戶持有人隱匿資產。賬戶持有人應當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提供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并承擔未遵守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和風險。
稅收居民身份到底該如何判斷
《管理辦法》采用的是稅收居民概念,與居住管理法規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標準比較復雜,無法通過普通的居民身份證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開立賬戶的個人和機構自行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
以我國為例,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其他組織)。
賬戶持有人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相關國家(地區)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進行綜合判斷。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將公布相關資料供金融機構和賬戶持有人參考。賬戶持有人也可咨詢專業稅務顧問來判定自己的稅收居民身份。
《管理辦法》會造成客戶隱私泄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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