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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失大 湛江順本公司虛開發票敗訴獲處罰

2017-08-28  來自: 湛江市環達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606


近日,湛江順本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本公司”)不服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一案在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過法庭調查、質證、辯論、陳述等庭審活動,法庭當庭宣判:駁回順本公司訴訟請求,維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順本公司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3年11月,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對順本公司2011年8月4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涉稅情況立案檢查。在檢查初期,檢查人員到順本公司調取賬簿資料時,該公司以財務資料丟失為由,拒不提供部分賬簿憑證及財務資料,妄圖逃避檢查。在檢查資料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向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勞某了解公司運營情況,并兩次向順本公司發出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大股東廖某接受相關涉稅事項的詢問,但勞某、廖某均屢次推脫,給查清案件事實帶來較大阻礙。

 

隨著檢查工作的推進,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發現順本公司2013年的應付賬款及待攤費用存在大量掛賬,并存在三項異常業務。對此,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通過內查外調取得突破。

針對該公司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間,分別取得湖南省衡陽市5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0份,5項業務均無法提購進貨物時的運輸費用資料,并且款項都未支付的異常情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組派遣人員赴湖南省衡陽市調查取證,通過協查證實該5家公司均是先將貨物銷售給中間人曠某或凌某,收取曠某或凌某的貨款后,經其指示向順本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針對該公司于2013年2月取得海南某船務公司開具的貨物運輸發票2份,運輸貨物為石英砂,起止地點為湖南岳陽至湛江,該運費只用發票沖減成本,未向海南某船務公司支付運費的異常情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深入調查本地購進石英砂購銷情況,經對比發現,本地購進單價和銷售單價明顯低于順本公司從海南某船務公司取得的貨物運輸發票運輸單價,并經取證證實此運費不屬于順本公司的任何一項業務。

 

針對該公司2013年7月在未購進貨物的情況下通過中間人劉某取得深圳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不通過后,又通過劉某取得江蘇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貨物名稱、金額及稅額不變,向主管稅務機關認證通過后失控的異常情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向深圳某公司、江蘇某公司的所在地發函取證,證實該兩家企業已走逃,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順本公司取得的8份)屬于失控發票,從而證實順本公司是故意使用他人向其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

經過艱苦取證,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組最終從多方面確定了順本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的相關證據,依據法律法規要求,追繳其所偷增值稅稅款253655.53元,企業所得稅稅款173225.60元,罰款308655.53元,合計735536.66元,并按照相關規定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專家點評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 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偽 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順本公司通過取得虛假的進項稅發票,虛假申報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少繳增值稅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735536.66元,其行為構成偷稅。因此,對于順本公司的偷稅行為,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完全合法合理。

同時,由于順本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取得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屬于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行為,即屬于虛開增 值稅 專 用發票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最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一條的 規定,虛開 增值稅專用 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據此,在本案中,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以涉嫌虛開增 值 稅專 用發票罪將當事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雖然順本公司不服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對其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司法機關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維持湛江市國稅局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同時,順本公司及其相關當事人還將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

 

■點評專家

袁森庚,國家稅務總局干部學院教授,律師,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稅務行政法教學和科研工作,出版專著四部,在《江蘇社會科學》《稅務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級期刊發表論文40余篇。)

 

中山稅警聯合偵破會計中介

操縱虛開 增值 稅專 用發票案

中山市國稅局稽查局在打擊發票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中,稅警聯合偵破一宗會計中介公司利用業務便利,操縱虛開增 值稅專 用發票案件。該案中,會計中介公司充當“中間人”,介紹、教唆其所代理的企業利用其“空余開票額度”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開票金額支付一定比例手續費給開票企業,再按開票金額更高比例向受票企業收取手續費。

 

中山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對中山市正諾會計咨詢有限公司(簡稱“正諾公司”)經營納稅狀況分析中發現,該公司所代理記賬企業之間存在相互對開專用發票現象。檢察人員通過金稅工程系統對代理記賬企業的開出和抵扣發票數據進行比對,發現代理記賬企業之間出現A公司開票給B公司、B公司開票給C公司、C公司再開票給A公司的情況,從而判斷“正諾公司”存在介紹他人虛開專用發票的嫌疑。

 

中山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按照檢查預案進入該會計公司,發現其辦公場所現場有6人在辦公,存放著大量的企業開票稅控機、金稅卡、報稅盤、企業公章和發票專用章等資料,還有各種空白的發票、送貨單及進倉單等原始單據。在對該會計公司會計賬簿憑證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發現其賬面財務核算非常簡單,基本沒有有價值的記載。在檢查人員對公司相關人員作進一步詢問時,該公司則以原記賬人員大部分已經離職、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者存在矛盾等借口進行拖延。同時,其所代理記賬企業相關人員也因利益勾結,未向檢查人員提供關鍵證據,致使檢查工作一時陷入停滯狀態。

 

對此,中山市國稅局稽查局提請市公安經偵部門提前介入。稅警雙方通力合作,稅務人員采用先進的數據分析方法,對海量數據進行處理,精 確鎖定疑點企業目標,公安干警利用其豐富的破案經驗和先進的破案手段,經過與開票企業和受票企業的攻心戰,終于在“正諾公司”代理記賬的兩家相關企業取得了突破口,獲得了“正諾公司”操縱虛開 增 值 稅 專 用發票、獲取非法手續費收入的重要證據。查實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某華作為“正諾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操縱代理記賬的3家企業虛開增 值 稅 專 用發票共計33份,虛開增值稅稅額共計97699.12元;作為中山市百智會計咨詢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操縱代理記賬的1家企業虛開 增 值 稅 專 用 發票共計5份,虛開增值稅稅額共計26211.97元。以上稅額已經申報抵扣,收取手續費16000元。

2016年1月22日,“正諾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向某華因涉嫌虛開 增值 稅 專用發票被羈押,隨后因案發后能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取保候審。11月3日,向某華由中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12月2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向某華犯虛開增 值稅 專 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四萬元;認定中山市正諾會計咨詢有限公司犯虛開增 值 稅 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五萬元;認定中山市百智會計咨詢有限公司犯虛開增 值 稅專 用發票罪,判處罰金四萬元。

 

■專家點評

稅務中介機構是以幫助納稅人規范納稅行為以及提高納稅遵從度為己任的。而向某華經營的中山市正諾會計咨詢有限公司以及中山市百智會計咨詢有限公司利用業務便利,充當“中間人”,介紹、教唆其所代理的企業利用其“空余開票額度”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的案件還極為罕見。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就屬于虛開增 值稅 專 用發票、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規定,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發票的行為,也屬于虛開發票行為。在本案中,向某華通過其經營會計中介公司,利用其業務便利,介紹其代理記賬的多家企業虛開增 值稅 專 用發票,并非法收取手續費16000元,其行為就屬于介紹他人虛開增 值 稅專 用 發票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構成虛開 增 值 稅專用 發票罪。因此,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向某華犯虛開 增 值稅 專用 發票罪,并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

 

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司法機關在對向某華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對其經營的中山市正諾會計咨詢有限公司以及中山市百智會計咨詢有限公司分別判處罰金五萬元和罰金四萬元,體現了對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雙罰制原則。

向某華一時貪念,因小失大,失去的不僅僅是金錢,還將失信于天下。這樣的教訓是巨大而深刻的。

 


關鍵詞: 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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