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復印件、證明等材料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的***聯,應根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應當與***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丟失***辦理丟失聲明的,***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一方丟失已填開的***聯,應重新開具***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時,應在備注欄填寫丟失***的客戶名稱、***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取得***一方丟失已填開的***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做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的,由開具方按丟失***代碼、號碼查詢打印(復印)***圖片,加蓋開具方單位公章作為入賬憑據。
***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復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憑證。***復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4)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 ***的***聯或者記賬聯丟失,可以向開具***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曾與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說明取得***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字規、***編碼、***號碼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的存根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5)納稅人丟失***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應取得***聯的復印件,***復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原始憑據。